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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某公司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xx河豚......敢为天下鲜”,随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找上门,要求下架整改。
据了解,据2016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的仅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但涉案广告宣传中并未体现产品为合法经营的河鲀,而是以泛指的“河豚”代称。
真正的河豚是鲸目属海豚科哺乳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相关广告。
因此,作为厦门全市首起发现的“河豚鱼”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抓住敏感时段食品安全这根弦,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查。
在核查涉案广告所涉产品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养殖暗纹东方鲀后,执法人员迅速联系广告发布者下架涉事河豚鱼的广告,并对该企业进行约谈。
经过多次指导规范,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目前该广告已整改完毕,在标注“合法品种养殖、持证加工出售、一品一码溯源”等说明文字后,再次向公众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