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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盟博联合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共同解析网络安全新规下的数据业务
日期:2017-06-30 11:03 来源:赣州九鼎广告点击: 阅读【大 中 小】

(上海,2017年6月29日)--- 近日IPG盟博联合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就网络安全新规下数据业务的合规性应用展开深入探讨。数字广告的迅猛发展得益于大数据的应用,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与应用,决定着广告行业的深刻变革,如何合规使用数据,在用户隐私、数据安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变得至关重要。

 

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据使用与流通的安全进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强化了数据匿名化处理,这为移动营销行业营造了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什么是个人信息?

为避免产生个人信息数据法律层面的纠纷,首先需要清楚了解哪些数据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从定义上,个人信息指与特定自然人与联系、能够直接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其范畴非常广泛。但是,从网络安全法、刑法的角度,主要控制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高度敏感性的个人信息。例如:

·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手机号,邮箱,身份证);

· 个人行踪,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账号密码;

·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基于新规,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采集和使用上,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保障了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并且首次明确了量刑标准,因此数据从业者们需要时刻注意:

· 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尤其上述高度敏感性信息;

· 不得窃取或泄漏他人的个人信息;

· 正当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不得侵犯个人利益,尤其是隐私利益;

· 不得利用个人信息施行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针对不同情况的将追究的责任请参照: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7/05/id/149396.shtml 

 

新法规对数据业务,或者说大数据业务的影响是什么?

目前的数据来源大致可以归类为三类:

· 客户的一方数据,主要是营销活动期间所收集的数据,例如会员信息等;

· 广告代理商在客户广告投放期间搜集的二方数据,典型的如网络广告投放时采集的数据(比如网络广告的曝光、点击、活动注册信息等);

· 独立的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数据,主要有大数据公司、独立监测公司、调研公司这些有独立技术平台或者通过招募样本进而采集到的数据,其中不乏互联网浏览行为数据(比如网站的浏览量、浏览时长等),以及线下的调研数据。

 

在数据整个采集运用中,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 数据搜集:数据供应方在搜集个人信息数据时,需要确保获取合法,即征得消费者同意;

· 数据交换:聚合数据,再加工后的数据,属于安全合法范畴。避免包含上述所列个人信息及其可直接识别个人数据流通、交换或提供,例如:设备号(device ID) 需要确保经过加密且无法被还原;

· 数据加工:对于带有个人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的数据,需要进行去身份处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保证无法被识别为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的数据专家表示,数据流通和数据收集的合规审查是所有数据业务的基础,必须确保数据的正本清源,为数据需求方提供合规的外部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应该符合安全、隐私、合规、透明四项基本要件。数字广告服务商要确立完善的保护制度,包括制度化的数据保护策略、规范化的数据操作流程、成熟的安全时间应急机制、严格的合规和审计制度等。在实现个性化推荐、定向推送的精准营销的同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

 

IPG盟博广告首席数字营销官章健,也就新网络安法和广告代理商实际数据业务,提出了几个建议:

· 广告代理商的数据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各方数据供应商,需要注意其数据的获取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并且在采购合同里面需要加入相应法律条款保护公司权益;

· 遵守“安全第一”原则,公司内部应加强数据管理,杜绝和防范数据泄漏,尤其是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

· 个人信息的运用安全问题应该在公司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普及,不仅包括可接触到数据的关键责任人,也应当在深入到招聘,客户签约,业务培训等环节。

 

对于未来的展望,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也基于常年对于个人隐私,网安法的研究,提出了其专业的见解。

 

个人信息数据的流通使用将会朝着三个趋势去发展:

其一,保护个人权益是为了让社会更好的使用个人数据。数据的使用必然带来流通,促进数据流通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最终目的。数据流通使用的基本准则是尊重个人权利,更以不伤害他人个人利益、泄漏他人隐私为前提;流通使用更不能触犯刑法红线。

其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会更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多以个人事先同意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前提,企业也是以个人“同意”收集,进而自行撰写隐私政策或协议条款作为合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主要措施。 这成为很多数据公司、互联网公司的免责金牌,但同意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可以被肆意使用,依然还是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用。个人权益的保护应当是贯彻于个人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的,而不是一经同意就万事大吉。为此期待我国立法能够完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给商家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以行为指引,给个人权益以切实保护。

其三,行业和企业需要自律。在法律进步和完善的同时,企业需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将个人信息保护贯彻到企业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如何让用户知情,在尊重感受和选择前提下,合法利用数据实现商业目的,是未来企业的必修课。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应该单纯从获取层面规范,更需要规范各个应用和流通环节,因此更需要各方协作、通力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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